快递风波

来源:现代家庭 ·2020年05月11日 08:40

案情介绍:

2016年的五一小长假,孙女士到北京旅游。想着母亲节就要到了,孙女士走进了奢侈品店给母亲购买了一大一小两个名牌包,加上之前已购的一台新款苹果手机,孙女士心里美美的。

在母亲节前夕,孙女士将新买的包、手机以及一些衣物一起寄给了家乡的母亲,准备给母亲一个大大地惊喜。母亲节这天,孙女士给母亲打电话,祝她节日快乐,同时问母亲礼物是否满意,但是却得到了母亲纳闷地回复:“什么礼物?没收到啊。”孙女士遂上网查询她寄给母亲的快递信息,查询结果令孙女士大吃一惊,快递包裹出现了破损,现在还在转运中心无法配送。孙女士遂通知母亲赶紧到转运中心去看一看。母亲到了转运中心,只见破损的包裹里只有零星的一些衣物,包和手机早已不翼而飞。孙女士随后联系到快递公司,希望快递公司能够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快递公司表示:愿意对孙女士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须依照双方的物流合同而定。因为孙女士该笔订单并未保价,根据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孙女士200元。听到快递公司如此回复,孙女士非常气愤。那么,快递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孙女士应如何要求快递公司索赔呢?

来一点家法:

快递公司是否只须赔偿孙女士200元?孙女士如果起诉快递公司要求索赔,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分析:

我们常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既已订立,当事人双方就必须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谨遵合同条款来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孙女士与快递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果快递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快递公司赔偿孙女士200元,孙女士不可就其他损失主张赔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孙女士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呢?

如果结果是这样,很多人又会觉得:快递公司给孙女士造成了多达上万元的损失,却只赔付200元,对孙女士不公平!确实如此。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孙女士是否就没有办法了呢?

并非如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约定:格式合同中,提供合适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本案中,快递合同由快递公司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之时快递公司也未与孙女士协商,所以,快递公司与孙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在一般的合同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都须对因其违约所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快递公司却在格式合同里拟定只赔偿200元,对多余损失不予赔偿,明显排除了孙女士的主要权利,减少了快递公司的主要义务。所以,依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物流合同中的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孙女士可就其实际损失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

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使孙女士的财产遭受毁损灭失,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孙女士既可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快递公司索赔,也可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但是不论依何法律,孙女士都必须举证证明其损失大小。如果孙女士无法证明其损失有多少,那么很可能面临着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

就举证方面,现提供下列方法供孙女士参考。首先,最重要的证据即是孙女士所留档的快递单,快递单上有一栏“托寄物详细资料”,这一栏供当事人填写所寄运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如果孙女士写清楚了是“某品牌包两件、苹果手机一台”,那么这将是对孙女士非常重要的证据。另外,孙女士购买包和苹果手机的付款记录和发票也是本案重要的证据,结合快递单上所填写的寄运物品的种类和数量,该证据可以显示出寄运物品的具体金额。再者,如果在孙女士和她母亲短信或等聊天记录中提到过快递的事情,也可作为间接证据提交给法院。如果孙女士能够提供以上证据,那么她极有可能追回所有损失,反之则只能追回部分。

这个案例也告诉大家,在寄快递的过程中,对于托寄物信息要尽量写详细一些,这样在遇到孙女士类似情况的时候,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马骏(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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