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的小屋留给谁

来源:现代家庭 ·2018年05月22日 18:51

案情介绍

“当初谈恋爱的时候感情好,谁会想的那么多啊?”对此发表感慨的周先生尽管还不到30岁,但头上已经冒出了不少白发,他表示这都是因为近几个月闹离婚犯愁所导致的。至于他来咨询律師的目的,也就是希望能搞清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有些关键问题。

周先生表示,他在三年前与叶小姐开始恋爱,而且很快就进入到谈婚论嫁的阶段。在结婚登记之前,两人就看中了一套房屋作为婚房。当时由于周先生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因此在限购政策的影响下无法以自己名义购房。结果两人商定由叶小姐出面购买,周先生则将相当于房款一半的金额转账给叶小姐,由后者办理与购房有关的各种手续,后来房屋产权也登记到叶小姐名下,当时两人还将这套房子戏称为“爱的小屋”。

购房之后不久,周先生与叶小姐正式登记结婚。没想到两人婚后却经常因为各种琐事争吵,周先生甚至怀疑对方存在着外遇的情况。于是在多番争吵之后,周先生正式提出离婚要求,并且主张自己应获得“爱的小屋”的一半权益。没想到叶小姐却强调房产证上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而且房产购置于婚前,因此叶小姐认为这只是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并不认为周先生有权参与分配。

这下周先生也犯起了嘀咕:明明自己出了不少钱,可叶小姐所谓个人财产的说法好像也不是没道理。那么对于这套“爱的小屋”,自己到底有没有份额呢?思来想去,他觉得还是必须来找律师进行咨询。

来一点家法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名字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那么未记名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呢?

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购置并且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的房产,应当被视为婚前的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配。但周先生本次提出的问题又并没有这么简单,关键之处在于,对于叶小姐在恋爱期间以个人名义购置的房产,周先生实际上存在着参与出资的行为。所以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出发,我们首先向周先生询问了出资的具体情况。结果他表示自己当时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将款项转至叶小姐名下,而且保存了相关的银行单据。也就是说,周先生对于转账一事是能够进行充分举证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当时这笔转账的性质到底是什么?

在实践中,有不少处于叶小姐立场的人士会表示转账属于赠与,也就是恋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条件馈赠,进而以此为由拒绝返还。但实际上,由于转账金额达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程度,所以这种单方面理解的赠与,在案件审判中未必会得到法官的认可。尤其在汇款方事后否认赠与的情况下,法官往往会要求收款方对于赠与性质进行举证,比如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录音录像资料来证明汇款方在转账时已经对赠与予以认可。如果这方面的举证不充分,那么所谓赠与一说很难被法官认可。

在排除掉赠与这种情况之后,转账还存在着两种可能的方向,一是借款,二是投资。简单一点来说,所谓借款,就是周先生将相关款项借给叶小姐买房,并且要求对方今后对于款项予以归还。至于投资,则是周先生与叶小姐共同投资这套房产,只是名字暂时记在叶小姐一个人名下。

从本次争议的实际情况来看,周先生当时的本意其实就是共同购买婚房,只是由于限购政策而未能记名。而且购房之后,两人也共同居住在房屋之内。另外,如果周先生主张当初的转账只是借款,那么叶小姐的义务仅仅是返还这笔款项的本息。如果主张是共同投资,则能够获得房产价值的一半。考虑到近年来房价上涨的因素,后者的金额显然要比债务本息高得多。所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们最终建议周先生明确表示当初的汇款属于共同出资购房的行为,并且努力收集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两人当初在商谈购房过程中产生的邮件往来和短信内容,以证明双方一开始就达成了共同投资的意向。然后在得到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周先生完全有理由主张获得“爱的小屋”的一半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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