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算不算个人财产?

来源:现代家庭 ·2018年11月12日 10:19

马骏

案情介绍

赵女士是上海某著名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不久便和自己相恋多年的张先生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由于赵女士和张先生都刚刚步入社会,虽然胸中学问不少,但收入毕竟有限,两人的工资在大上海租房居住尚不算困难,但要说购置一套产权房,就差之甚远了。二人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多之后,张先生的父母思忖着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二老咬了咬牙,拿出了多年的积蓄,出全资在上海市徐汇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了张先生一人名下。

对于这件事赵女士起初也没有多想,但在赵女士的潜意识中还是认为,在双方结婚后,登记在张先生或是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应当是自己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就在前一段时间,赵女士在和朋友吃饭时聊起此事,朋友开始劝赵女士:“你还是让你老公把你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吧,否则的话,这套房子和你没有任何关系。”赵女士细想之下,感觉也有道理。“这套房子到底是我老公一个人的房子,还是我们婚后共同财产呢?” 赵女士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来一点家法

在子女结婚以后,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到底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随着近年来全国房价的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高昂的房价。此时,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一般都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屋。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司法届的一大难题。

2011年8月13日,随着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面实施,这个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答: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张先生的父母出全资所购买的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与赵女士毫无关系。

这个结果对于赵女士来说犹如一道晴天霹雳,而且,在很多女性看来,这样的法律规定都似有不公,但是站在一个法律人的角度上,却非常赞同这个法律条款所彰显的法律精神!一方面,此条法律规定的出台起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形,一般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此条规定,在如何认定“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问题上存在很大争议。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出资为子女买房时,可能曾口头表示是为双方买房,但一旦出现可能离婚的情形,父母就会否认该出资为赠与双方,甚至与其子女串通声称该出资仅为赠与其子女一方或为借贷性质。此时,在双方各执一词且都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做出判断。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这种情况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另一方面,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的行为方式、受赠人为谁都应取决于赠与人的主观意思。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按照父母的本意,应该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换个角度来说,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解释三第7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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