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可否请求返还

来源:现代家庭 ·2018年11月06日 16:05

马骏

案情介绍:

吴先生家中并不富裕,高中毕业后就离开家乡到大城市打工,打工几年,终于有了一些小积蓄。也正在这个时候,吴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小几岁的赵女士。双方一见面就看对了眼,自由恋爱半年后,这门婚事也于2014年6月定了下来。根据吴先生家乡的规矩,在订婚仪式上,男方父母都要赠送首饰给女方作为彩礼。吴先生家上下对于家乡的规矩是不敢怠慢的,用上吴先生以及家里的大部分积蓄,凑齐了50000块钱给赵女士配置了一套订婚首饰并举办了订婚仪式。

订完婚之后,双方敲定于2014年8月8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谁知当小俩口拿着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准备登记结婚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原因是赵女士尚不满20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满20岁方可登记结婚,无奈之下,登记之事只好暂时搁置了下来。俗话说“迟则生变”,这话不假。之后又因为种种原因,这段婚姻还没有开始就走向了终点。这下吴先生一家可着急了,之前给赵女士购置的彩礼可是自己全家的积蓄啊,谁知钱花出去了,老婆却没娶回来。吴先生一家无奈,只能来咨询律师。

来一点家法: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都还留存着男方在订婚时向女方赠予彩礼的习俗,那么在双方最终没有顺利结婚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呢?

律师分析:

订婚是自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传统习俗,现在在我国很多地区,人们对于订婚的重视程度仍在结婚之上,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取得结婚证方能确定夫妻关系,订婚是没有其法律效力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婚约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例中,吴先生与赵小姐自始至终都没有形成夫妻关系。

那么,既然双方的订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吴先生在订婚时对赵女士赠送彩礼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这就要从头说起了。我国西周时候“六礼”制度就包含了送彩礼的习俗,在女方接受男方的彩礼之后,这门婚事就相当于正式确定了下来。自此开始,赠送彩礼的习俗贯穿了我国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所以,结合我国特有历史习俗,律师认为,赠送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行为,即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将彩礼赠予给女方。附条件赠与行为,在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时,赠予人可请求返还。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没有正式建立夫妻关系,男方可以请求女方将彩礼返还。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认定更加合理,尤其是对农村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彩礼,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有如此规定,在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将彩礼返还。

这里要请大家注意的是,法律上所谓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因此,并不能把每一笔婚前的赠予行为都贴上“彩礼”的标签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法院在审理时也会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普通赠予进行处理。

在本案中,吴先生因当地习俗赠送给赵女士诸多彩礼,最后又因种种原因最终未与赵女士完成婚约,故吴先生可依法要求赵女士返还其彩礼。

既然赵女士有返还彩礼的义务,那么她应该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呢?这里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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